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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龙凤胎生父拒认引热议:法院确认亲子关系仍拒不配合落户,被卡在身份门槛的无辜孩子该谁兜底

发表时间:2026-10-21 01:57:28

2024年以来,江苏南通一起涉及婚外生育的亲子纠纷事件持续引发舆论热议:当事人林某(化名)与已有家庭的南通本地男子王某(化名)在婚外交往期间怀孕,于数年前顺利生下一对龙凤胎,自孩子出生起,王某便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认亲、拒绝承担抚养责任,林某无奈之下将王某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王某最初拒不到庭参与诉讼,在法院依法传唤并告知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后,才配合完成了司法鉴定程序,最终法院依据司法鉴定结论作出生效判决,正式确认王某与这对龙凤胎的亲子关系,同时判决王某按月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用。让所有人意外的是,在司法判决已经白纸黑字明确亲子关系、且王某已经实际支付部分抚养费的情况下,轮到两个孩子办理户籍落户手续时,王某却再次“隐身”,以各种理由拒不出面提供身份材料、不配合签署落户所需的知情同意书,导致两个孩子因缺乏完整的办理材料迟迟无法完成落户,没有合法身份的他们无法办理居民身份证、无法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更无法按片区进入学校就读,成长路上的第一步就被卡在了最基础的身份门槛上。

事件曝光后,网络上很快形成了针锋相对的两派讨论:一派观点站在道德评价的立场上,认为林某明知对方已有家庭仍选择生育子女,本身就是对他人婚姻家庭的破坏,如今的困境完全是“自作自受”,没有必要为这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提供额外支持;另一派观点则将焦点放在两个无辜的孩子身上,认为成年人之间的情感纠葛、道德过错不应该由孩子买单,孩子没有选择出生的权利,更不应该因为父母的关系性质,就被剥夺作为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王某作为生父,明明已经被法院确认了身份,却故意刁难不配合落户,本质上是极度自私的逃避责任行为。两种观点的碰撞背后,其实折射出公众对这类事件的深层困惑:当道德评价、法律规则、现实流程出现错位时,到底该如何给最弱势的未成年人一个确定的权益保障?

要理清这些讨论中的逻辑误区,首先要回到法律的明确规定上来。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早就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障作出了刚性约束: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换句话说,对于林某和王某之间的婚外情感关系,社会当然可以从道德层面作出负面评价,如果王某在这段关系中存在刻意隐瞒婚姻状况、欺骗林某的情节,他同样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道德甚至法律层面的责任——比如他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林某存在大额经济往来,他的合法配偶完全可以起诉要求全额返还;如果他的行为构成重大婚姻过错,还要向自己的原配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但所有这些针对成年人的追责,都不能成为损害孩子合法权益的理由:孩子不是大人情感博弈的筹码,更不是可以被随意舍弃的“附属品”,他从出生那一刻起,就享有和所有其他孩子一样的生存权、发展权,这份权利不会因为他的父母是在婚内还是婚外把他带到世界上就发生变化。如果因为大人的道德过错,就剥夺孩子落户、上学、就医的基本权利,本质上是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二次伤害,也是和法律规定的核心精神相违背的。

很多网友看到这里会疑惑,既然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确认了亲子关系,为什么还会出现“有判决却落不了户”的尴尬局面?这恰恰戳中了当前非婚生子女权益保障流程中的普遍堵点:从各地目前执行的落户规则来看,非婚生子女随母落户的流程相对顺畅,只要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母亲的身份材料即可办理,但如果涉及到需要将生父身份纳入户籍登记、或者需要生父配合提供材料的场景,不少地方的流程设计中仍然要求生父必须到场签署知情同意书、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等原件材料,且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凭法院生效判决替代生父的签字环节。这就给了那些想要逃避责任的生父可乘之机:他们知道如果自己不配合亲子鉴定,法院可以直接推定亲子关系成立、判决他们支付抚养费,所以在面对司法程序时往往会配合完成身份确认;但一旦进入到需要个人主动配合的行政流程环节,他们就会利用规则的漏洞“摆烂”,反正我不签字,你就办不成事,把自己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回到南通这起案件中,王某的行为显然已经突破了责任的底线:从孩子出生起拒认亲生骨肉,到法院判决后支付少量抚养费应付了事,再到在落户环节故意隐身刁难,他所有行为的出发点,本质上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现有生活秩序——他怕自己的婚外生育经历被家人、同事知道,影响自己的家庭稳定和社会评价,所以宁愿牺牲两个孩子的基本生存权利,也要把所有的麻烦都推给独自抚养孩子的林某。这种有恃无恐的态度,也是引发公众强烈不满的核心原因:司法机关已经用生效判决给他套上了责任的“枷锁”,他却依然觉得可以利用规则的漏洞为自己谋利,完全没有意识到作为父亲,配合孩子办理身份登记是自己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

针对这类事件,其实已经有不少地方探索出了可以复制的解决方案:比如优化公安落户的流程,只要当事人能提供法院确认亲子关系的生效法律文书,就可以直接为非婚生子女办理落户手续,不再额外要求生父到场签字;比如法院在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执行中,要将配合落户、配合办理身份证明等协助义务纳入执行范围,对拒不配合的当事人依法采取信用惩戒、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让“摆烂”的当事人付出应有的代价;再比如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要主动介入这类权益受损的案件,为困境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和流程指引,打通权益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事实上,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从来不是看它如何对待那些占据优势地位的成年人,而是看它如何对待那些最没有选择权的、最弱势的群体。两个尚在成长关键期的龙凤胎,从出生起就没有得到过父亲的爱护,甚至连最基本的身份都无法获得,这本身就是让人揪心的现实。我们当然要对破坏婚姻家庭的婚外情感关系保持道德层面的警惕和批评,但永远不能把对成年人的道德审判,凌驾于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障之上。王某作为生父的逃避、流程设计中的堵点,最终不应该让两个无辜的孩子来买单。当法院的生效判决和孩子的现实需求摆在一起时,我们所有的制度设计,都应该朝着“让孩子先拿到身份、先有学上、先能正常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方向倾斜,而不是让他们在大人的博弈中,被耽误了整个人生的起点。毕竟,没人能选择自己的父母,但所有孩子都值得被这个社会托住成长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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